附件1
同济大学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项目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同济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建设和改革,切实推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同济大学将继续推行“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项目申报,力争通过实验教学改革,创建和培育一批行之有效、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的实验教学成果。以项目建设推动课程建设,打造品牌,创出特色,带动我校本科实验教学水平跨上一个新台阶。
一、建设内容
1、重点项目选题:
基础学科、“四新”学科核心课程建设;
实验教学数字化转型建设。
2、一般项目选题:
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建设;
专业实验教学课程建设;
虚拟仿真实验课程建设;
新颖实验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研制和开发;
实验教材建设;
新颖实验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科研设备用于教学的功能开发;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
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
实验教学方法、手段、管理模式和体制改革;
实验室开放机制及实施的研究与实践等。
二、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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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基金仅限于本科实验教学的建设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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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方案要有中、长期规划,分阶段建设,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希望通过逐年的成果积累,进一步推动课程建设,打造实验类精品课程;或进一步申报校级、省部级乃至国家级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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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成果要有“实效”落实计划。研究要结合实践,建设成果要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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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前期“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项目建设完成较好,评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完成前期工作或完成质量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不予考虑新一轮的专项基金立项。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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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中级(讲师、工程师、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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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持研究的校级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项目或精品实验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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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在岗工作时间不足两年或两年内有六个月及以上时间不在校的工作者不予申报(以申报时间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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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限主持申报1项,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且不能同时参与本年度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项目和精品实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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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已获得校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相近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一题多报。属于延续性新的研究内容,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本次申报项目与以往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和不同之处。
四、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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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为10万元/项,一般项目为 3万元/项,经费最终支持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鼓励各学院(部门)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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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分两期发放,一期经费立项后发放,二期经费中期考核通过后发放。一期经费须在发放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财务结算,二期经费须在发放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财务结算,结余经费将由财务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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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申报书中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支持设备、材料购置费及业务费;不支持校外劳务及学生酬金、设备维修维护费。如果有特殊经费使用需求,须在立项申请书中列示并说明理由,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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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请参照《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同济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济财〔2019〕11号),以及财务处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五、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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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请。各单位可推荐申报额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往期单位立项情况及结题验收结果确定。学院(部门)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初审,择优排序推荐。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及会议评审。经专家意见反馈、结果公示、学校审批等立项程序后,确定立项最终名单。
批准立项的实验教改项目,其申报书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研究期限自校级发文内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次年10月份止。如立项申请书有任何内容变更,需负责人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内提交校内请示,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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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察。立项项目实施6个月至1年后,负责人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中期考核通知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单位对项目研究进度及经费使用实施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意见反馈、整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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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题验收。项目截止后,负责人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题验收通知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及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等进行总结,并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及项目成果资料。成果形式以申报书中约定内容为主要依据,如专利证书、获奖证明、实验教材、自制或改造的仪器设备、软件或网络资源、研究报告、论文等。凡是成果中可标注项目来源的应标注本项目资助信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邀请专家,组织结题验收答辩会议,给出项目结题、延期或撤销三种结论。对验收通过且效果显著、价值突出的优秀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后续申报额度将提升;对延期或撤销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后续申报额度将减少或停止申报新项目资格。撤销项目经费将由学校收回。请各单位加强对项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跟踪项目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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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处理。项目须按期完成,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需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单位公章,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一般延期不超过1年,与下一轮项目一起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关信息可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同济大学协同办公系统中查询。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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